故意按摩到让女生“产生性欲”后发生关系,算强奸吗?


前段时间,

一起关于“男技师故意按摩让女生产生性欲后发生关系”的新闻事件,在网上引发了很大的争议。

  1  


一位女生经亲戚介绍到王某的理发店做学徒。

她刚到王某理发店的第一天,
夜里9点,王某称准备教她如何做足疗,以后要给客人按摩的。
说罢,他就把女生领到3楼的一间房子里。
当时,王某看到女生穿着牛仔裤,
便以她的衣服太紧太贴身做不了足疗为由,让她换了一身宽松一点的衣物。
女生换好衣服后,王某就让她放松地躺在按摩床上。
女生才15岁,又是亲戚介绍来到这里,所以也没有考虑太多,就完全信任了他。
而此时,王某故意按摩她的腿部、腰部以及甚至腹部私密位置,
因为用了一些比较特殊的手法,使其昏昏欲睡飘飘然。
他看女生已经进入了那种状态,
便趁机脱掉她的衣物,抚摸和亲吻她的胸部,对其进行猥亵行为。
女生一时感觉浑身都飘飘然晕乎乎的,没有反抗的力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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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某见她也没有力气反抗,于是干脆实施了强奸行为,跟女生发生了性关系。
直到强奸完几分钟后,女生才逐渐清醒过来。
她又难过又无可奈何的大骂王某,并且把自己被侵犯这个事情告知父母。
家人都非常气愤,第一时间就报了警。
经警察调查发现,她与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妻子有亲戚关系。
也就是说,这个王某是以熟人的身份让对方放下提防心,进而实施侵犯。
“强奸”这个概念往往让人联想到这样的画面:
月黑风高的无人深巷里,一个陌生人对某个恰好路过的受害者实施了性侵。
但事实上,每5起强奸中,有4起都是由受害者认识的人所实施的。
只是没想到,即便王某企图性侵女生的心思,已经“司马昭之心,路人皆知”,
但这个案件还是存在比较大的争议。


  2  


很多人不禁好奇,
按摩到让女生“产生性欲”后发生关系,算强奸还是自愿?
有一种观点认为,王某的这种行为是不构成强奸罪的。
理由是,他并没有使其昏迷甚至丧失控制和分辨的能力,
也没有用暴力、胁迫手段,所以行为不构成强奸罪。
而一种观点则是认为,王某已经构成强奸。
因为他目的不纯,故意通过按摩抚摸的方式,
让一个年仅15岁,未有过性经历的女孩张某起了生理反应,
从而导致其减弱甚至是丧失判断能力反抗能力,
以达到奸淫的目的。
那么,王某的这种行为到底算强奸吗?
火出圈的罗翔教授曾在《刑法中的同意制度》这本书中,
曾对性犯罪中的“同意”作了详细解释,
我们把相关部分摘取出来,给大家普个法。
被害人由于年龄或身体原因缺乏有效的性同意能力,行为人与之发生性行为就构成犯罪。
所以,有专业人士分析,
女生仅仅15周岁,属未成年人,性防卫意识较弱。
王某所实施的按摩、抚摸等行为使她处于不知反抗的境况,
因此可以认定为强奸罪中的“其他手段”。
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。

 3 

与之相似的还有这样一起醉酒强奸案。

一名女子在网上结识了一个男网友,两人在网上很聊得来,无话不谈,彼此感觉很投缘。
一天晚上,她心情不好,把男网友约出来喝酒,一直喝到饭馆打烊。
女方意犹未尽,主动前往男方租住的屋子继续喝酒。
期间,两人听音乐、猜拳,相聚甚欢。
最后,两人一起躺到床上,边喝酒边向男方讲述自己一些隐私的事。
在这个过程中,女子自己脱下了自己的衣服和长裤,只剩一条内裤,然后躺下。
男方见状即帮女方脱下内裤,发生了性关系。
但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,女方没有一点反应。
性行为结束几分钟后,女方睁开眼问男方怎么回事儿,男方说会对她负责,于是两人睡去。
女方第二天起床后独自离开,并在当天报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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